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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支招:让录音证据有效证明借贷事实
在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往往会因各种各样的原因导致没有书写借条或订立书面协议,已致于出借人在向借款人要回借款之时,屡遇阻碍,因借款人耍无赖加之手头证据不足而要不回自己曾经出借的钱款。那是不是出借人就无计可施了呢?其实不然。如果掌握了录音技巧,了解录音注意事项,录音作为视听资料在某些时候也能成为一份有效的证据,来有效地证明借贷事实。
任何证据的适用均离不开法定三性,即: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民间借贷纠纷中录音证据的适用,也应从这三个方面入手加以把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第七十条也作了相关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私自录音,要注意以下几点:
1、做好取证前的准备工作。准备好取证的事项和希望对方承认的事实。对谈话内容作好准备,包括事先考虑好所提示的问题和对方可能的态度,应该如何诱导对方表态等。
2、录音内容必须完整反映债权债务的内容。最好在开头就直接交代时间、地点,明确双方身份(尤其是明确被录音者是债务人)和与谈论事实的关系,在交谈时尽量用全名称呼,同时应让债务人完整说出欠钱的具体金额、借钱的时间、利息的约定、已还的金额等,以此来增强录音的关联性和可信度。如果被录音者不承认是本人,可以申请司法鉴定。
3、录音内容必须反映被录音人真实意思表示。在录音时一定要控制好自己的脾气,讲话态度一定要和善,神态、语气要自然,尽量不让取证对象察觉你是在录音,确保被录音者不是在被逼、被胁迫的情况下录音的。
4、录音取得的方式应当合法。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包括不得私自在他人住宅安装窃听设备、不得在别人车上、身上安装窃听设备等,谈话内容也不要涉及与案情无关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
5、录音应当真实完整。录音证据应当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这样的录音才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6、录音应留下原始载体。通过录音笔或者手机录音后,在拷贝到电脑后,存在录音笔或者手机中的录音资料不要删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如果对方提异议亦或法院、鉴定机构要求出示原始录音材料无法提供的,录音作为证据的证明力将有问题。
7、录音可以公证。如果在公证员面前拨打电话并录音,公证处会出具《证据保全公证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经过公证的证据证明力高于一般的证据。
总而言之,要让录音证据能够有效地证明借贷事实,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一方面,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录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当时没有受到限制,是自觉自由的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
另一方面,该录音证据录音技术条件好,谈话人身份明确,内容清晰,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未被剪接或者伪造,内容未被改变,无疑点,有其他证据佐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