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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事件:
今年3月19日凌晨4时许,犯罪嫌疑人蓝某在漳浦县湖西畲族乡顶坛村家中睡觉,隐约发觉有人偷窃其养殖的家禽,于是起身查看,陈某发现蓝某后随即向顶坛村白林社水泥路奔逃,蓝某随后追赶。当时雨天路滑,蓝某追了一段后,伸手从后面抓扯住陈某的左手衣袖,陈某用力后甩挣脱蓝某,随即侧身摔倒在水泥路面上,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据漳浦县检察院介绍,今年3月29日,侦查机关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将蓝某提请检察机关审查批捕,4月5日,漳浦县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批准逮捕。10月27日,侦查机关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将蓝某(现取保候审中)移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目前案件正在审查起诉中,漳浦县检察院将适时向社会公布案件进展。
新闻曝光后,网络一片唏嘘,绝大部分网友对这种处理感到无法理解,如果追赶小偷造成小偷自己摔倒死亡失主就要坐牢的话,恐怕民众都要对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产生困惑了。在疑难案件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和责难可能性,除了依据专业的犯罪构成理论判断,公众对该行为的一般观念也具有很强的参照性。撇开公众的普遍看法,从法理上来说,追赶小偷致其摔倒身亡,失主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呢?笔者认为,失主不应当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首先,被盗后追赶小偷是一种正当防卫行为。依刑法基本理论,正当防卫是一种违法阻却事由,也就是说一个行为虽然形式上具有违法性,但由于属于正当防卫便不认为是犯罪。正当防卫要求针对正在进行的、现实发生的不法侵害,并且防卫人要有防卫意识和不超过必要的限度。在本案中小偷实施盗窃行为后逃跑的情形下,盗窃行为虽已既遂,但失主在现场发现小偷、财产损失还来得及挽回,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认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尚未结束,失主追赶小偷的行为仍属于正当防卫行为。
其次,失主追赶小偷的正当防卫行为未超出合理限度,与死亡结果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对于一般的盗窃行为,对其进行正当防卫的暴力程度应限于制止不法侵害、保护财产权的合理需要,具体到本案中,因小偷未携带凶器,防卫程度应限于人身自由控制、最高不超过轻伤害的限度。失主发现失窃后追赶小偷,抓住小偷衣袖,其防卫程度属于人身自由控制,并未超出合理范围。至于小偷的死亡结果,主要是由于其自身用力挣脱失主、雨天路滑导致失去平衡摔倒在地上所致,而非失主基于正当防卫的合理拉拽。
第三,失主对小偷死亡的后果不具有预见可能性。防卫过当致人死亡,或者不认定防卫情节直接认定失主过失致人死亡,其责任形式都是过失。成立过失犯,就必须证明当事人在行为之时具有认识到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具体到本案中,就需要失主在追赶拉拽小偷之时就预见到小偷死亡的可能性。根据一般的生活经验判断,正常成年人追赶拉拽他人是可以预见到对方摔倒甚至受伤的可能性的,但是对于对方死亡的可能性,是不可能预见到的。任何一个人都不会想到我去追赶拉拽他人就会把人“拉死”,如果他有这种义务去预见这种死亡结果,而追赶者和被追赶者都处于同一或相近的速度和奔跑环境中,并且拉拽力的作用具有相互性,那么,追赶者是不会因为丢失小额财产去追拉他人的,因为在这种追拉行为中,他本身也是冒着死亡的风险的(如本文观点,追赶者最多只有预见受伤的可能性,所以才去追拉小偷)。所以,失主对小偷死亡的结果是不具有预见可能性的,在本案中失主也不成立过失犯罪,小偷的死亡只是一个意外事件。
综上,失主被盗后追赶小偷致其摔倒身亡一案中,失主追赶、拉拽小偷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行为,小偷的死亡结果与失主的防卫行为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失主对小偷的死亡根本不具有预见可能性,死亡结果充其量只是一场意外事件,失主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认定某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应机械地运用传统犯罪构成理论进行简单的拼加,而应具体考虑到行为当时的情况和一般生活经验。具体到本案中,依法合理认定失主不构成犯罪,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才有利于公民更好地保护自己的财产权利,不至于出现一个案件影响社会风气的恶果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