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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对于气枪及相关弹药的制造、买卖、运输等行为,做出了相应的定罪量刑规定,这一批复对于涉气枪类案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入罪的门槛,也紧缩了成立犯罪的空间。批复的内容有两点:
一、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二、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气枪铅弹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应当综合考虑气枪铅弹的数量、用途以及行为人的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促使这一批复出台的有关案件可能就包括之前媒体报道的“天津老太摆摊打气球被判刑”案件:2016年,51岁家住天津市河北区的赵春华,因为在街头摆的射击摊位上,有6支枪形物被鉴定为枪支,12月27日,被该市河北区法院一审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赵春华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赵春华明知其用于摆摊经营的枪形物具有一定致伤力和危险性,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购买获得而擅自持有,具有主观故意。赵春华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6支,依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属情节严重,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考虑到赵春华非法持有的枪支均刚刚达到枪支认定标准,其非法持有枪支的目的是从事经营,主观恶性程度相对较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相对较小,二审庭审期间,其能够深刻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等情节,遂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上诉人赵春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赵春华被判缓刑可能有更多的幸运成分,因为媒体的介入和舆论的发酵,使得司法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也考虑到社会效果而只判处缓刑。在类似的气枪类案件中,受到牢狱之灾的被告人不在少数,原因在于——我国对于“枪支”的界定标准过于严格。根据公安部“公通字【2010】67号”文件,“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J/cm2时,一律认定为枪支”。对此,有专业人士比喻:“隔着一张桌子,你坐在我对面,我抓起一把豆子扔到你脸上。这些豆子的能量就差不多是1.8焦耳/平方厘米”,而多数人小时候玩过的发射塑料弹丸的玩具枪,其动能绝大多数超过了1.8焦耳/平方厘米,根据这个新标准都可以归为法律上的“枪支”。
根据公安部的鉴定依据,“1.8J/cm2”标准过于宽泛地规定了枪支的范畴,使得一些实际未达到枪支管理法中“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标准的器械也被认定为枪支,使得一些原本不应归入犯罪的行为也以犯罪论处。此次“批复”的公布,虽然没有改变我国固有的“枪支”认定的严苛标准,但是对于那些经营玩具枪打气球、买卖娱乐性质玩具枪、为满足兴趣爱好收藏玩具枪等的行为,综合考虑“批复”中的各项评价因素,相对之前而言,不认定是犯罪或者认定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正确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惩罚犯罪和保障公民自由之间争取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