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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找人顶包的行为比较常见,特别是醉驾后,找没有喝酒的人顶包这种现象。那么交通肇事案中顶包人和被顶包人该怎样进行定罪处罚呢?交通肇事找人顶包,被顶包人因交通肇事一项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而找人顶包是另一项行为,构成刑法规定的妨害作证罪。顶包人则构成包庇罪。笔者以具体案例对交通肇事案中“顶包”行为的法律属性进行分析:
一、案情经过
2016年11月24日14时许,苗某某驾驶冀J×××××号轿车,沿民兵训练基地小区道路由南向北行驶,左转弯驶入开发区兴业路时,与沿兴业路由南向北横过马路的行人李某相撞,事故造成李某受伤后于2017年1月15日死亡。事故发生后,苗某某为逃避法律追究,电话联系苗某,让苗某充当该起交通肇事案肇事司机。苗某来到案发现场后,以肇事司机的身份接受了交警的调查、讯问。苗某某后来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交通肇事及让苗某顶包的犯罪事实。本次事故经沧州市交警二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苗某某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无事故责任。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妨害作证罪,苗某犯包庇罪向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法院裁判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苗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在发生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被告人苗某在明知苗某某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而作假证明进行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最终判被告人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被告人苗某犯包庇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三、律师说法
1、苗某某让他人“顶包”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妨害作证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根据这一解释,法律将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前提条件界定为“逃避法律追究”。
本案中,被告人苗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让他人冒充驾驶人员的目的是为了逃避其酒后驾驶行为。但是,本人并没有立即逃离事故现场,是否就不能认定其“逃跑”?
本律师认为,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包括但不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被告人苗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虽没有驾车离开现场,也未立即弃车离开现场,但客观上实施了指使苗某冒充肇事者顶替自己承担责任的行为,在主观上系直接故意。公安机关随后对苗某某询问调查时依然谎称苗某是肇事者,其“为逃避法律追究”的意图明显,系肇事逃逸的一种表现形式,属于《解释》第三条规定的肇事逃逸,故应认定其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被告人苗某某交通事故后找苗某“顶包”的行为主观上出于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犯法但为逃避法律追究仍积极实施妨害作证的行为。顶替的行为是在发生交通肇事后独立的事后行为,其符合妨害作证罪的犯罪构成,应当与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更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2、苗某明知他人发生交通肇事,仍然冒名顶替肇事司机,构成包庇罪
被告人苗某在明知苗某某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而作假证明进行包庇,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的包庇罪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