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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倍工资差额究竟如何计算?各地基数不尽相同!
二倍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上述二倍工资实际上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属于劳动者的正常劳动报酬,另一部分并不属于劳动报酬范畴,而是惩罚性赔偿金。不过,《劳动合同法》却仅仅确立了双倍罚则的原则,并未进一步明确另一倍工资的计算基数。
主要做法
到底应当怎样计算双倍工资差额?观点不一,计算基数不尽相同。
一、以劳动者应得工资为双倍工资计算基数。此标准又细分几种不同情形:①包含加班费、年终奖等全部工资性收入;②包含加班费,但不包括非按月固定支付的工资项目;③不包括加班费和非常规性奖金、津补贴、福利。
二、以劳动者实得工资为双倍工资计算基数,即在应得工资基础上扣除各种税费后的实发工资。
三、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双倍工资计算基数,不包括加班工资等。
四、以职工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标准工资为双倍工资计算基数。
各地规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2012年)
1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虽通知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用人单位未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当月应得工资,但不包括以下两项:
(1)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以及按照季度、半年、年结算的业务提成等;
(2)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如一次性的奖金,特殊情况下支付的津贴、补贴等。
15.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确定。用人单位应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往前倒推一年,按月计算,对超过一年的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
《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诉讼实务座谈会纪要》(2010年)
六、《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二倍工资”中加付的一倍工资是指包括加班工资在内的所有应发工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
21、用人单位给付劳动者的工资标准计算基数按哪些原则确定?
(1)劳动者每月应得工资与实得工资的主要差别在于各类扣款和费用,应得工资包括个人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金、税费等。对于社会保险金、税费,用人单位承担的仅是代缴义务,劳动者的纳税由税务机关负责,社会保险金缴纳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审理中一般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确定工资标准。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工资标准的,以该约定为准。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实际发放的工资标准工资确定。依照本款确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3)计算“二倍工资”的工资标准时,因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级别工资等按月支付的工资组成项目具有连续性、稳定性特征,金额相对固定,属于劳动者正常劳动的应得工资,应作为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不固定发放的提成工资、奖金等一般不作为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10)》
3、关于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的确定
经研究认为,劳动关系双方对月工资有约定的,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来确定。双方对月工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来确定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并以确定的工资数额作为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
如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仍无法确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的,可按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扣除加班工资、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后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确定。
如月工资未明确各构成项目的,由用人单位对工资构成项目进行举证,用人单位不能举证或证据不足的,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按照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确定。
按上述原则确定的双倍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38.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加付的一倍工资的计算以职工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标准工资为基数。
前款标准工资难以确定的,按以下方式确定计算基数: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为基数;
(2)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以职工本人的岗位工资与技能工资之和为基数;
(3)岗位、技能工资难以确定的,以上月职工正常工作情况下的工资为基数,同时应扣除绩效、奖金和物价补贴;难以区分工资、奖金、物贴等项目的,以职工上月实得工资的70%为基数。
上述计发基数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计发基数。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
第二条 用人单位因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每月支付的二倍工资,按照劳动者当月的应得工资予以确定,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当月工资包含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的,应按分摊后该月实际应得奖金数予以确定。
江西省《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工作座谈会纪要》(2013年)
第六条 单位应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计算基数为劳动者当月应得工资,工资应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但不包括以下部分:
(一)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二)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三)按照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29.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及二倍工资计算基数按照劳动者正常工作状态下十二个月的应得工资计算,即未扣除社会保险费、税费等之前的当月工资总额,但不应包括:(一)加班工资;(二)非常规性奖金、津补贴、福利。
裁判要旨
【(2018)粤01民终1391号】在XX(广州)电商科技有限公司等与梁XX劳动争议上诉案中,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计发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工资基数问题,原审判决根据XX公司每月实发工资数额认定双倍工资差额,依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主张应以工资构成中的基本工资1895元为标准计发双倍工资差额,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2018)粤01民终590号】在广州市XX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李XX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中,对原审法院的以下判决:关于二倍工资的认定,双方确认李XX正常工作时间工资4200元,故XX公司应支付李XX二倍工资差23172.41元。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维持。
【(2017)粤01民终23637号】在广州XX教育有限公司与陈XX劳动争议上诉案中,XX公司应向陈XX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至于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应为劳动者当月应得工资。一审判决所核定的二倍工资差额并无不当,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维持。
【(2018)京02民终2880号】在周XX与郭XX劳动争议上诉案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郭XX的工资组成中除固定工资2800元外,还包括数额不固定的提成工资,故原审法院以固定发放的2800元为基数计算其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2017)沪02民终9679号】在上海XX实业有限公司等诉秦XX劳动合同纠纷案中,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秦XX主张其月工资为4,000元,符合同行业的一般薪酬标准,一审法院予以采信,本院亦予以确认。
【(2017)浙01民终5828号】在王XX与杭州XX汽车维修服务部劳动争议上诉案中,原审法院认为:王XX的月工资为4500元,因无法区分王XX的工资构成,故以4500元的70%作为计算王XX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加付的一倍工资基数较为合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作出判决:原审以4500元的70%作为计算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加付的一倍工资基数亦无不当。
【(2017)苏01民终10058号】在南京XX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与卞XX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中,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XX公司应向卞XX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结合卞XX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一审法院判决XX公司支付卞XX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9309.92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
【(2017)赣01民终2264号】在江西XX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史XX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中,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标准应当依据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期间用人单位实际应当发放的工资标准计算。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也认为:上诉人对一审查明的被上诉人每月工资由底薪2800元加销售业绩提成无异议,且被上诉人在职期间实际所得的工资也远超过南昌最低工资标准,上诉人主张按南昌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被上诉人的双倍工资差额,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维持原判。
【(2017)川01民终8891号】在珠海市XX贸易有限公司与严XX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中,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XX公司上诉称,一审认定严XX的月平均工资包含了奖金、补贴,应予扣除,但其在一审中提供的工资表劳动者不予认可,且金额亦与其每月向严XX支付的金额不一致,故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每月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中包含了非常规性、风险性项目,故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依法维持原判即按照严XX的实发月平均工资作为计算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