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
我们平常会听到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这样一个说法,不熟悉公司法的人可能会误以为这就是公司终止的意思,其实不然。
吊销,指的是公司被工商管理部门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
注销,指的是注销企业法人营业登记,是企业的登记机关依法对因解散、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被责令关闭或者其他原因终止营业的企业,收缴营业执照、公章等,撤销其注册号,取消其法人资格的行政行为。
从两者的概念可知,被吊销营业执照虽是一种严重的行政处罚手段,但并没有根本性地否认公司的法人资格;而注销登记才是公司终止的标记。
在现实生活中一个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会面临几个法律问题:
一、公司对外活动范围受限,不可再正常对外经营。
根据现行《公司法》第180、183、184条规定,公司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是公司解散事由之一,且公司应当在此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在清算期间仅可行使七类职权:(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通知、公告债权人;(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5)清理债权、债务;(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公司法》第186条规定到,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由此可见,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仍保留法人的资格,但仅能以清算组的名义在法律规定的有限范围内从事对外活动,不能继续开展正常经营活动。
二、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逾期不进行清算的,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的申请吗?
首先,除公司合并、分立外,清算是公司解散的必经程序。
当出现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即该公司已具备解散的条件,无需债权人向法院申请解散公司。而且根据《公司法》第182条、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条规定,向法院申请解散公司的权利仅可由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行使。
《公司法》第183条赋予了债权人在公司逾期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时的救济途径,即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但要注意,这里有一前置条件,就是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也有一清算组成立形式的限制,只能是由法院指定清算组,而不能强制要求公司自行组织清算组。
所以说,公司的债权人是不能也无需要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的请求。
此外,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的权利,不但债权人有,公司的股东也有。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7条规定,在公司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或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又或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且债权人又未提起清算申请,则公司股东有权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同样的这里也有一个前置条件、一个清算组成立方式的限制。
三、公司股东可以向法院既请求解散公司,同时又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清算公司吗?
结合上述第二点内容,可见公司股东在特定条件下,均有权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与申请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那么这两种情况之间的关系又是怎样的呢?
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条规定到,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和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可见,这两种情况是有先后顺序关系的,不能同时提起。
四、关于提起公司解散的诉讼程序
原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被告: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第三人: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
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法院管辖:
1.地域管辖: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2.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
财产与证据保全: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
判决的效力:人民法院关于解散公司诉讼作出的判决,对公司全体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解散公司诉讼请求后,提起该诉讼的股东或者其他股东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