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
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法律性质
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我国内地31个省市均已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世界卫生组织也与2020年1月31日将此次疫情定性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的发生也带来了诸多法律纠纷。
笔者同大多数律师持同一观点,将疫情定性为法律上规定的“不可抗力”。那什么是“不可抗力”?
关于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防控疫情工作中,单位和个人应尽义务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我们应当做到如下几点: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三、疫情之下,所涉常见法律问题
(一)劳动者权益
背景一: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规定:一、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三、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那国家延长春节假期,劳动者是否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呢?
解答:因2月2日本系休息日,故该规定比法定假日实际延长了2天,该2天的性质可参照休息日。据此,如果劳动者没有被安排上班,则用人单位应当照常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如果劳动者在这3天假期被安排工作的,则用人单位可安排补休或按工资200%支付劳动报酬。
背景二: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防控工作部署,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规定:除特殊情形外,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
●那广东省延迟复工期间,劳动者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解答:根据文件要求,不得复工的企业擅自复工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但符合疫情防控部门要求复工的除外。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者疑似病人被隔离期间是否算旷工?工资如何计发?
解答:不得视为旷工,用人单位仍应正常发放工资。按照人社厅明电[2020]5号文的要求,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被隔离期间或被治疗期间,是否计算在医疗期内?
解答:如果劳动者处于隔离期间内,用人单位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计算在医疗期内;
但对于隔离期结束后,被确诊且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背景三:为了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2020年1月2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2020年2月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是否可以降低劳动者工资?
解答:企业可以与劳动者协商调整薪酬,变更劳动合同。人社厅明电[2020]5号文明确,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人社部发〔2020〕8号文亦提及,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劳动者在哪些情形下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可以认定为工伤?
解答: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属于工伤。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明确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9修正)也作了相关规定,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视同工伤。
●上下班途中,感染了新冠病毒,算工伤吗?
解答: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肺炎不属于工伤。工伤认定需根据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进行综合认定。因为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感染场所较多,很难认定感染一定是发生在单位。原则上,工伤的判定标准应该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
(二)劳动关系解除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被隔离治疗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合同?
解答:如前所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在隔离治疗期间适用医疗期的规定,患者在被隔离治疗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医疗期结束时终止。在此期间,用人单位不能解决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人社厅明电[2020]5号文也作了具体明确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如果假期结束劳动者未能及时返工,用人单位能否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解答:用人单位首先应当核实劳动者未及时返工的原因,如果是因接受了疫情的相关预防措施或是人社厅明电[2020]5号文第一条所规定的情形,则不得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若非上述原因导致,则按照劳动合同及单位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执行。
(三)消费者权益
●疫情期间,广大消费者网购的口罩等产品被取消订单,消费者能否要求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解答:疫情期间,由于广大网购消费者被取消的订单多为与防控疫情相关的产品,该情形下,经营者是以物资先行供应疫区、无法正常履行订单为由并要求消费者退单,其行为应属于基于“不可抗力”而致使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况,消费者不可据此要求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旅游行程被迫取消,旅游者能否要求旅游团、酒店等退还已交费用?
解答:消费者因疫情取消旅游行程,其有权要求退还已收取的尚未实际发生的全部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0〕13号)第十三条规定,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解除旅游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合同解除
●因疫情导致合同无法让如期履行、履行出现困难等,是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当事人四否可以主张变更或者基解除合同?
解答:当事人如何处理,应当根据个案而定。
其一,如若疫情防控并未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仍应继续履行;
其二,如若疫情防控确实导致合同履行出现困难,但尚未达到不能履行的程度,但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将显示公平,建议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协商变更合同,公平合理的加以处理;
其三,根据前述介绍,当事人可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之相关规定解除合同,但司法实践中对于当事人提出解除合同的决定律师建议应慎重考虑,应充分结合合同的性质、合同目的以及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加以具体判断。
(五)对出入境人员影响
背景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检疫传染病管理,对出入境人员会带来哪些影响?
解答: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具体办法由本法实施细则规定;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检疫传染病染疫人必须立即将其隔离,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对检疫传染病染疫嫌疑人应当将其留验,留验期限根据该传染病的潜伏期确定。因患检疫传染病而死亡的尸体,必须就近火化;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来自疫区的、被检疫传染病污染的或者可能成为检疫传染病传播媒介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应当进行卫生检查,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者其他卫生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