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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在一间零食店购买了两斤风干牛肉,拿回家打开包装后发现,部分牛肉表面上附着若干个像“白芝麻”的小白点,定睛一看,居然是不知名的虫卵,当场把我吓得浑身鸡皮疙瘩。事发后,我要求零食店老板高某退货,可高某认为包装已经被我打开,先不说虫卵是不是我故意放进里面,即便质量真的存在问题,我也并未因食用牛肉干而造成损害后果。故此,老板拒绝退货和赔偿,我该怎么办?
答: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受法律的保护。本案中,您购买的风干牛肉因存在质量问题不能食用,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您依法有权解除买卖关系,要求退货返款。尽管您并未实际食用牛肉干,也未因此造成人身损害的后果,但是对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依法并不以消费者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因此主张抗辩的,并无合法依据。因此,零食店经营者高某不能以牛肉干未给您造成人身伤害后果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除了可以向生产者、经营者主张退货,还可以依法要求其支付购买食品的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如果赔偿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故此,假若您购买的牛肉干被证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那么,您依法有权向零食店经营者主张退还购买牛肉干款项,并同时要求其按照上述标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条 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