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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近日,我前往某区公园游玩,当步行至园内木栈道时,路旁生锈的景区指路牌轰然倒下,我下意识地用双手护住头部并立即进行躲避,可右手臂还是被指路牌尖锐的边角所蹭到,留下了一道七公分的伤口。受伤后,我马上到医院进行治疗并支付了数千余元的医药费用。事件发生后,我多次向该公园负责人追讨医疗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可公园负责人却认为是我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才受伤的,同时表示公园属于公益性质,免费向街坊群众开放,只能象征式补偿我部分的治疗费用,对于其他经济损失一概不予赔付。明明我在公园里受伤,意外发生时附近也没有张贴“温馨提示”提醒存在危险,像这种情况公园需要赔偿我的损失吗?
答:首先,纵然公园免费向不特定公众开放,但仍属于公共场所范畴。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负有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故此公园管理机构作为该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如未对游客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游客损害的,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对于标牌等公共设施,公园管理机构负有保证其外观完好,符合规范,及时对公共设施尽到管理、维护、修缮的职责。然而公园管理机构一方面未对标牌进行维护,另一方面也未在标牌附近竖立警示标志进行告知提示,显然存在安全隐患。因此,由于公园管理机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并且造成您损害的,您可以依法要求公园管理机构赔偿损失。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在公园管理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下,基于《民法典》“过失相抵”原则,假若您对指示牌倒塌引致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则可以依法相应减轻公园管理机构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广州市公园条例》(2020修正)
第二十七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养护公园绿化,维护各类设施,做好环卫保洁工作:
(一)植物栽培符合园林栽培技术规程,植被长势良好,植物造型美观;
(二)建(构)筑物以及园内各类设施、标牌外观完好,符合规范,及时更换或者补设损毁、缺失的设施;
(三)古树名木、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保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四)公园内的蚊、蝇、鼠、蟑螂、白蚁等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符合相关规定;
(五)清扫保洁作业符合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和城市容貌标准,保持园内环境干净整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