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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跟丈夫之前是协议离婚的,其中对婚后两套房屋予以了分割,每人各一套。后来我们复婚了,但我不太清楚现在我名下的房屋以及之前分割的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是属于我个人的,还是又变回了夫妻共同财产?
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的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载明双方对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您与丈夫在离婚协议中已对房屋及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进行了分割,包括其中一套房屋归您所有,这属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依法产生法律效力,即离婚后该套房屋应当属于您的个人财产。
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即使您与丈夫再婚(复婚)了,此前已经分割并登记在您名下的房屋以及第一次离婚时分割归您所有的其他财产,仍然是您婚前的个人财产,并不会因为俩人复婚的缘故而又再转化成与丈夫的夫妻共同财产,除非你们二人另有约定。
需要注意的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当您个人的婚前财产在复婚后产生了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的收益时,则该收益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三十一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