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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到中年,上有老下有小,最希望的就是生活安稳,最怕的莫过于失业,尤其是在自身没有一技之长的情况下失业。如果突然失去了工作,没有了收入来源,住房按揭贷款怎么去偿还?孩子的上学费用靠什么支付?拿什么来赡养乡下的老母亲?
广州有一位这样的大叔,在其五十六岁时被公司以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莫须有理由解除劳动关系,并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苦苦哀求公司领导无果,失望之际其找到广东四时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齐律师热情接待了当事人,仔细研究案情,并分析了对当事人有利和不利的证据材料,给出了相应的处理意见,当事人表示非常满意。随后,当事人办理委托手续,律所指定齐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该案随后进入劳动仲裁,大叔最终依法为自己讨回了公道。
一、案情简介
周某于2014年4月26日到广东某实业有限公司工作,任职公司下属物业停车场收费员,双方签订两次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有期限自2015年4月26日起至2018年4月25日止。每天工作八个小时,每周工作六天。为减少人工成本,广东某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份将停车场收费员的工作时间调整为每天十二个小时,每周工作六天,工资待遇却仍然保持不变,这一规定当然遭到公司全体收费员工的强烈反对。但是,公司依然我行我素,强制推行该工作时间规定,并且自2017年6月份起,广东某实业有限公司还以各种理由陆续辞退十多名不服从新工作时间规定的收费员,然后再重新招录新的员工。2017年9月24日,厄运降临至周某,下班时公司突然通知周某,以其违反公司《员工奖惩制度(2016版)》第十七条第十八款“1年内累计两次书面警告和一次降职降薪/调岗处罚”的规定为由,于当日即解除与周某的劳动关系且不作任何补偿。周某认为,奖惩建议书是在公司主管的哄骗下签的名,其本人并存在奖惩书中所述的情况,甚至是主管让其先在空白奖惩建议书上签名,公司随后才填写的奖惩内容,目的就是想炒掉自己;另外,自己不清楚公司有《员工奖惩制度(2016版)》,公司也没有将其内容告知包括自己在内的公司员工。故此,周某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主张公司依法应当向其支付7个月工资的赔偿金,向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
二、律师意见
本案广东某实业有限公司解除与周某的劳动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公司《员工奖惩制度(2016版)》第十七条第十八款“1年内累计两次书面警告和一次降职降薪/调岗处罚”的规定。要判断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一是要看周某是否具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二要看公司的规章制度制定的程序、内容、公示是否合法;三要看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是否合法。齐律师仔细反复研究案情,认真分析了对当事人有利和不利的情况,认为广东某实业有限公司解除与周某的劳动合同系违法行为。相关具体情况如下:
(一)对周某不利的情况
1、公司出具的证据材料《奖惩建议书》上都有周某本人的亲笔签名。
虽然周某声称《奖惩建议书》的签名系公司主管哄骗其签的,但是其并没有相关证据能够证明这一客观事实的存在。而且,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正常人,理应意识到这样签名的法律后果,想要在仲裁庭推翻这一证据所证明的内容,难度较大。
2、解除劳动关系已经过用人单位工会同意。
3、公司规章制度(考勤管理制度(2016版)、员工奖惩制度(2016版))培训确认表上有周某亲笔签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取决于三个要件:一是制定或修改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合法;二是内容合法,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三是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虽然广东某实业有限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规章制度《员工奖惩制度(2016版)》和《考勤管理制度(2016版)》经过上述程序,周某也声称不知道公司有上述规章制度,包括自己在内的员工也没有进行过相关制度内容培训,但是在广东某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培训确认表上有周某亲笔签名,这点对周某很不利。根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人事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参考>》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制定、修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未经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的,原则上不能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但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劳动者没有异议的,可以作为裁判的依据。”鉴于周某在培训确认表上亲笔签名,仲裁庭很有可能会采纳该证据。
(二)对周某有利的情况
齐律师认真研究案件材料,仔细推敲,发现广东某实业有限公司的《员工奖惩制度(2016版)》第十七条第十八款规定“1年内累计两次书面警告和一次降职降薪/调岗处罚”的规定对周某有利。根据该规定,必须同时满足“两次书面警告”和“一次降职降薪/调岗”两个条件才符合广东某实业有限公司的《员工奖惩制度(2016版)》规定的辞退标准。而周某在2017年度内并没有受到过“降职降薪/调岗”的处罚,因此公司以此为理由解除劳动关系并不成立,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根据上述分析,针对广东某实业有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齐律师给出两种处理意见:一是确认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二是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周某认为鉴于双方已经闹僵,再在公司工作已无必要,思考再三后,其采纳了齐律师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意见。
三、仲裁结果
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定:广东某实业有限公司对周某作出的三次奖惩建议书中,其中两次属于书面警告,另外一次的奖惩建议书中的处罚金额是对周某行为的处罚,并非降职降薪,且其建议类别显示为书面警告,并未载明建议类别为降职降薪/调岗降薪,故周某行为尚未构成违反《员工奖惩制度(2016版)》第十七条第十八款“1年内累计两次书面警告和一次降职降薪/调岗处罚”的规定,广东某实业有限公司据此对周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不能成立,属于违法解除。裁决广东某实业有限公司一次性向周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周某在公司工作3年5个月,支付标准为7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四、案件点评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公司以周某违反《员工奖惩制度(2016版)》第十七条第十八款“1年内累计两次书面警告和一次降职降薪/调岗处罚”的规定为由,解除与周某的劳动关系是否成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公司主张的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不成立,故对其主张无法采信,即公司以周某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成立,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鉴于双方均无存续劳动关系的意愿,确认双方于2017年9月24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周某于2014年4月26日入职广东某实业有限公司,直至2017年9月24日被解除劳动合同,工作三年零五个月时间,依法应当支付七个月平均工资的赔偿金。由于广东某实业有限公司没有提供周某的工资证明,仲裁庭采纳了周某关于其月平均工资标准的主张。目前,齐律师已经协助周某取得了上述赔偿款,为周某讨回了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