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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不断的发展,我们日常生活中的衣、食、住、行也不断通过各类app、小程序等与网络产生紧密联系,现今连一些公益活动、社会捐款等也能通过某些小程序、app进行实施,如我们经常在微信上看到有人因患病或受伤时通过“轻松筹”、“水滴筹”、“无忧筹”、“爱心筹”等平台筹集医疗费,通过这些平台筹集的款项我们一般都认定是社会善款,法律属性是赠与合同法律关系,在这一点上我们一般都不会有什么争议。但当社会善款碰到因他人侵权而受伤时有可能就会产生比较大的争议,在这情况下侵权人为减少自身的赔偿责任,往往会采用民事侵权理论中“填平原则”来进行抗辩。
一、那么什么是填平原则?
根据我国的民事侵权赔偿理论,当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遭受损失(损失分财产损失和非财产损失)时,损失多少,侵权人就赔偿多少;这种赔偿是以弥补权利人的损失为目的,故这种赔偿也称为补偿性赔偿,其适用的赔偿原则是全部赔偿原则即填平原则,全部赔偿之后果即为填平。填平就是将受害的损失全面填补,权利人损失多少,侵权人赔偿多少,使权利人在经济上不受损失。
二、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若受害人通过社会捐款或其他方式弥补了部分损失,侵权人能否通过“填平原则”抗辩来减少自身赔偿责任呢?接下来我们以案例来说法。
案例1:(2017)粤53民终789号
案情:胡某驾驶的摩托车与蔡某驾驶的摩托车相碰撞发生交通事故,致蔡某死亡,蔡某近亲属因未获得赔偿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决后,胡某因一审判决未扣除蔡某近亲属通过“轻松筹”筹集得款项而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中院认为:蔡某在微信上“轻松筹”筹集的捐款47,260.28元,是社会爱心人士对蔡某某因治疗受害者蔡某某导致的经济困境时的帮助,而并非出于为减轻胡某赔偿责任的初衷而捐款的,故该款项不应在蔡某某的损失数额中抵减。
案例2:(2018)粤19民终10439号
案情:李某因交通事故致裴某受伤,后裴某诉至法院,经一审判决后,李某不服一审法院未抵扣裴某通过轻松筹筹集的善款而向中院提起上诉。
中院认为:李某主张应当扣减其通过轻松筹为裴某募集的捐助款项9678.57元问题,因上述款项的受赠人为裴某而非李某,李某要求从其赔偿责任中扣减上述款项无异于使得自己成为该轻松筹项目的受益人,明显有悖于社会公德,本院不予支持。
三、分析
在上述俩个案例中,侵权人均主张应当扣除受害方通过轻松筹筹集的善款,但均被法院驳回其诉求。法院审理案件时的主要观点是:善款是社会爱心人士对受害人的帮助,其捐款初衷是为帮助受害人脱离困境,捐款的利益应归属于受害人,因侵权人的诉求违反社会公德故而被驳回。
在这类案件中其实我们还可以从另外的角度来思考,受害人通过平台筹集的款项应当属于社会善款,是社会公众基于同情心理对受害人的一种赠与行为,属于赠与合同法律关系,与涉案的侵权责任赔偿纠纷不是同一法律关系。该善款的捐赠人捐赠的对象是受害人,故该善款的受益人也应当是受害人;若将善款折抵赔偿金将实质性改变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故该社会善款与涉案诉讼不具有直接关联性,不应当被用于代替应侵权人来履行的赔偿责任。此外,在这类案件中有些受害人也会通过社会保险来弥补部分损失,进而引起类似的争议,我们可以援用上述的部分理论来处理这类纠纷,但还需考虑其他因素,如需考虑相关社保机构的诉讼地位、如何赔付等等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