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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大约两年前我与丈夫周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不久,我们便挽手步入婚姻殿堂。结婚一年后,孩子出生了,为了更好地照顾孩子与家庭,我便辞职成了全职太太。由于丈夫周某天天在外忙于工作,没有时间照顾家庭,在生活中,我们产生越来越多的摩擦,导致分歧逐渐增大。现在我们打算结束这段婚姻关系,但对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却始终争执不下,丈夫周某认为我没有抚养孩子的能力,而我认为孩子只有一周岁多些,丈夫周某工作那么忙,也没有足够的精力照顾年幼的孩子,究竟孩子的抚养权应该归谁所有?
答:您好,孩子的抚养权一般由母亲获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由此可见,《民法典》是根据孩子不同的年龄阶段确定抚养权归属的问题,即孩子两周岁以下的一般由母亲抚养;已满两周岁至八周岁的孩子,双方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对于八周岁以上的孩子,应当要考虑子女自行选择父母的意愿,再综合决定子女的抚养权归属。综上,在本案中,由于孩子未满两周岁,根据法律规定一般以女方直接抚养为原则。其次,尽管您没有工作,但依然有劳动能力,一方面,您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寻找合适的工作;另一方面,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因此,周某认为您没有抚养孩子能力也是站不住脚的。
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说未满两周岁的子女,抚养权就一定归属于女方。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规定,男方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抑或是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的。这些情形父亲是可以请求直接抚养孩子的,人民法院也应予支持。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四条 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第四十五条 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